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收入發現錯誤或依據法令規定應予退還其全部或一部分者,除
  所屬機關因情形特殊簽奉核准,得在其所收款逕予退還者外,應由原繳
  款機關(本府為主管業務單位)提出申請,經本府財政局查明填具收入
  退還書,交原繳款機關辦理退還。當年度或以前年度,均在原繳款收入
  事項科目沖減之。本年度無原繳款科目事項收入者,逕以「退還以前年
  度歲入款」
  科目退還,並以支出科目列帳。
  收入機關及經徵機關應將機關首長或授權代簽人簽證收入退還書之印鑑
  卡送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以備驗對;更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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