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各項收入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均應歸入縣庫存款戶,由繳款人 直接向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繳納,或由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派 員駐在收入機關經收之。 前項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派員駐收各項收入,仍由派遣之機關負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