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1月0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收入,由收入機關或繳款機關填具繳款書五聯,由繳款人連同
  現金或到期票據,一併送交當地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轉解縣庫存
  款戶。
  縣庫代理機關或代辦機關收到繳款書及現金、票據,經核後應於繳款書
  各聯加蓋收訖日戳及收款人印章,並送總庫彙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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