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保管
第一節   登記
  不動產由各該管理單位囑託該管地政事務所以宜蘭縣名義辦理所有權登
  記,並以本府為管理機關登記。但所屬機關、學校,以其機關、學校名
  稱辦理管理機關登記。

  動產、有價證券及財產上之權利,各管理單位應依照有關法令規定保管
  及辦理權利登記。

  縣有不動產與他人共有者,各管理單位應查明權屬後,按應有部分辦理
  登記。
  已登記之不動產得與他共有人協議後辦理分割登記;不能協議分割者,
  得訴請法院判決後辦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