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縣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改裝及移轉時,經核准報廢或依本自
  治條例規定出售者,應由管理單位依第十二條規定列報異動。但財產在
  訴訟中者,應俟判決確定後依判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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