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管理單位經管之不動產非報經財政局核准,不得增建、改建或拆除。但
  因災害經權責機關認定,必須緊急處理者,不在此限。
  符合前項但書規定者,應於事後檢同有關証件,補報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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