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非基於事實需要並
  報經本府核准者,不得變更使用用途。但徵收、撥用或開發許可回饋捐
  贈之土地依有關法令辦理。
  公用財產得視財產性質,委託民間管理,其委託管理辦法,應送議會審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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