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之土地得撥供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用或公共用。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商業區或住宅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撥用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縣有非公用財產之有償或無償劃分,依行政院頒「各級政府機 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