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財產之土地得撥供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用或公共用。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商業區或住宅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撥用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縣有非公用財產之有償或無償劃分,依行政院頒「各級政府機
  關互相撥用公有不動產之有償與無償劃分原則」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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