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經其他政府機關核准撥用變更為公用財產後,應辦理管
  理機關變更登記,並於完成變更登記後一個月內,函請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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