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約: 一、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者。 二、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必須收回者。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違反民法第四十百四十條規定者。 四、承租人使用房地違反法令者。 五、承租人在租地上所建房屋出賣前,未依土地法第十百零四條規定辦 理者。 六、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約定者。 七、承租人死亡無法定繼承人者。 八、出租房屋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致焚燬者。 九、其他依法令得予終止租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