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出租房屋或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約:
  一、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者。
  二、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必須收回者。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違反民法第四十百四十條規定者。
  四、承租人使用房地違反法令者。
  五、承租人在租地上所建房屋出賣前,未依土地法第十百零四條規定辦
      理者。
  六、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約定者。
  七、承租人死亡無法定繼承人者。
  八、出租房屋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致焚燬者。
  九、其他依法令得予終止租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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