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縣有不動產設置停車場、堆積場、貨場或裝置油管、瓦斯管、電纜 、電訊、裝設廣告物或其他設施或舉辦各項活動而使用者,除法令另有 規定或政府機關使用經本府同意者外,得計收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比照租金標準計收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