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利用縣有不動產設置停車場、堆積場、貨場或裝置油管、瓦斯管、電纜
  、電訊、裝設廣告物或其他設施或舉辦各項活動而使用者,除法令另有
  規定或政府機關使用經本府同意者外,得計收使用費。
  前項使用費比照租金標準計收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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