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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條
縣有動產屬於自然毀損者,管理單位應逐項填具財產報廢單,報奉本府 准予備查,完成報廢程序後減除財產帳卡,並於會計年度終了時,彙編 年度報廢財物處分統計表,連同年度財產量值總表報請本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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