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財政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管理單位依第十二條、第七十十
  條規定列表之資料,編製相關財產報表送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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