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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五條
財政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管理單位依第十二條、第七十十 條規定列表之資料,編製相關財產報表送審計機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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