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得提經鄉(鎮、市)民代 表會同意後,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鄉(鎮、市)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應 由鄉(鎮、市)公所送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報本府核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