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公所未訂財產管理自治條例者,得提經鄉(鎮、市)民代
  表會同意後,比照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鄉(鎮、市)有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或為超過十年期間之租賃,應
  由鄉(鎮、市)公所送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審議同意後,報本府核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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