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統籌分配稅款專案支援之款項,其經費申
撥,依照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支援對象係為本縣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公所)。
三、本要點所稱之縣統籌分配稅款專指「宜蘭縣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六條支應鄉(鎮、市)緊急或其他重大事項所需經費之特別統籌
分配稅款。
四、簽辦支援及請款方式:
(一)公所提出具體計畫概算,來文敘明屬緊急及其應辦之重大事項所
需,由本府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主管單位)就案件之需求性
、經費之合理性評估簽辦,並就公所財力及預算執行率等洽會財
、主單位,於奉核後,移由本府財政局發文核定,計畫須於核定
後三個月內發包竣事,一年內執行完畢,逾期無特殊原因即予註
銷。
(二)受支援之公所,應於支援計畫核定後編列預算(以稅課收入-統
籌分配稅科目編列)辦理,如辦理預算時效上不足因應,得依「
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之規定先行辦理。
(三)公所應檢附收據、納入預算證明、工程發包合約書副本及其他相
關憑證報府,本府先按工程發包金額核撥五成款,餘款依工程發
包決算、結算驗收證明、結算明細表及相關附件報府後再核實撥
款。
五、公所因遭遇非各機關所能掌控之情事致執行進度延誤,得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報本府申請展延;惟計畫延宕,係因計畫擬訂時未作完善之評
估,且預期無法於第四點所訂計畫執行期限內排除延宕之原因者,仍
應註銷計畫,俟問題排除後再行申請。
六、本要點專案支援計畫之執行情形,列入「宜蘭縣各鄉鎮市財政業務督
導要點」評分項目。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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