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據宜蘭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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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縣有財產處理政策之研究。
(二)縣有財產爭議事項之協調或審議。
(三)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之審議。
(四)縣有非公用房地處分方式及價格之審議。
(五)其他縣有財產處分案件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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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其餘委員
就下列人員派任之:
(一)財政處長。
(二)建設處長。
(三)農業處長。
(四)地政處長。
(五)主計處長。
(六)地方稅務局長。
本委員會於開會時,得邀縣議會第二審查委員會召集委員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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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之任期,隨其本職同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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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財政處公有財產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處理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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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另設地價查估小組,由本府財政、建設、地政、農業、地方稅務
局、地政事務所及土地管理機關(單位)等有關人員兼任之,調查估
價時,由財政處負責召集,並得視查估案件特性擇定查估小組成員應
列席財產審議委員會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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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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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指定者,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並
得邀集有關機關主管人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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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決議事項以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為之。開會時,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由該委員指派
人員代理出席。
前項指派人員代理出席者,應計入出席人數及具有參與會議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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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開會資料、決議事項及審定之售價,均應對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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