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餘土處理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0日

條文關聯

  餘土依其分類,得於下列場所處理後再利用之:
  一、土資場:收容核准之營運計畫所載各類餘土。
  二、依法登記營運中之碎解洗選場:收容B1、B2-1類餘土。
  三、依法登記營運中之水泥廠:收容可作為製造水泥原料之B3、B4類餘
      土。
  四、依法登記營運中磚瓦窯廠:收容可作為製造磚瓦原料之B4類餘土。
  五、依法登記營運中礦石加工廠:收容礦業法所稱礦石之B1類餘土。
  六、依法核准之土地改良場地:收容核准改良計畫所載之需土種類。
  七、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需土工程:收容核准工程計畫所載需土
      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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