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有公共運輸場站文化創意廣告空間優惠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1日

條文關聯

  文化創意事業經核准優惠使用廣告空間者,應自核准通知之日起六十日
  內完成設置。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之,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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