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法源:
依據內政部一0一年四月二日修正發布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
一制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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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為執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針對本縣既存違章建築影響
公共安全者,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以維護縣民生命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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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適用範圍:
民國一0一年四月二日前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依下列優先順
序辦理執行強制拆除作業。
第一類
(一)有傾頹、朽壞或結構安全顧慮之違章建築,或經本府委請專業機
構或團體鑑定確有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情形者。
(二)經消防主管機關認定為狹窄巷道,確有妨礙消防救災之違章建築
。
(三)現有巷道(含既成道路)、私設通路等擅自違章建築,確有妨礙
通行情形者。
(四)營業場所未委請專業檢查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經本府裁罰二次以上並執行強制斷電後,仍持續營業,且屬違
章建築之以下場所:
1.B1類-視聽歌唱場所、理容(理髮)場所(將場所加以區隔或
包廂式之場所)及電子遊戲場等場所。
2.B4類-觀光旅館、旅社及旅館等場所。
3.D1類-資訊休閒服務等場所。
4.D5類-補習班、課後照顧中心、安親班等場所。
5.F3類-幼兒園、托嬰中心等場所。
6.本府社會處及衛生局列管場所。
7.經本府認定有危害公共安全之使用類組。
(五)法定騎樓或無遮掩人行道之轉角處,擅自以木板或其他材料構成
之圍牆,或設置鐵捲門等違章建築,涉有影響公共交通安全者。
(六)依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第三條規定,其
擅自建築或設置廣告物,經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北區工
程處查報函送本府有案者。
(七)縣轄內主要道路及重要路口兩側,擅自設置廣告物影響公共安全
及行車視線之路段。
第二類:
(一)供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屬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且未委請專業
檢查人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場所。
(二)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之屋頂避難平臺。
2.違章建築樓層達二層以上。
第三類:
(一)合法建築物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占用防火間隔。
2.占用防火巷。
3.占用騎樓。
4.占用法定空地供營業使用。
5.占用開放空間。
(二)違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法規之違建,經列入專案處理簽報
核定後,配合優先執行強制拆除之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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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方式:
經各鄉鎮市公所查報或配合府內單位簽核完成之案件,經開立拆除處
分書後,依實質影響公共安全程度排定拆除作業後執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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