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6月03日

條文關聯

  挖掘道路施工時,各種施工材料應妥為放置,並應採取下列各項設施:
  一、在施工位置前方及後方,設立施工標誌,日間設置安全措施,夜間
      加掛警示燈,完工後經道路管理機關正式驗收合格三天內,其安全
      措施應撤離完畢,並恢復原狀。
  二、人孔週圍及管溝兩側,設立圍籬或遮欄。
  三、道路管溝有坍方之虞者,應設立臨時樁柵。
  四、設置工程施工告示牌。(應於施工路段起迄點處設置固定式工程告
      示牌,註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核准文號、承包廠商、預定開、
      竣工日期暨每日工作時段、連絡人地址及電話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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