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寬頻共同管道管理維護及租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租用寬頻共同管道,以一管中管為單位,業者應單獨申請租用。
  申請租用經審查合格,非經管理機關許可,不得分租或轉租其他業者使
  用。
  經核准鋪設於寬頻共同管道之光纖纜線,應清楚標示業者名稱、核准字
  號及核准期限。
  租用期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因公共工程需要,得於三個月前通知業
  者限期遷移,業者應即配合,未能依限遷移者,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得
  派員清除,衍生之一切損失及費用由業者負擔。
  使用寬頻共同管道不得影響其他業者之公平使用,必要時,管理機關得
  通知業者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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