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更新及維護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公共設施管線資料精確及管線施
    作之圖資更新,以利道路維護管理,並依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
    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權責機關為各路權管理機關。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設施管線:係指電信、電力、自來水、下水道、瓦斯(天然
        氣)、水利、輸油、綜合(寬頻管道)管線等八大類。
  (二)管線機構:係指利用各類公共設施管線為管理或營運之事業。
  (三)圖資:係指以測量方式建立公共設施管線資料,經紙本或數化檔
        案呈現者。

四、圖資建制規範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公告國土資訊系統 -公共設施管線資
    料庫標準制度、公共設施管線共同規範資料標準及公共設施管線交換
    資料標準規定為準。
    前項規定之座標系統,平面基準採用內政部公布之 TWD97或 TWD97(
    2010)二度分帶坐標系統;高程基準採用TWVD2001高程系統。

五、管線機構於道路管線新設、更改、遷移、報廢、更新及維護等工作時
    ,應先向路權管理機關申請異動後,始得調查、測量公共設施管線及
    其固定設施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管線佈設位置應測量定位,以全測站( Total Station)法,或
        實施 GPS全球衛星定位測量,應依基本測量實施規則等相關作業
        規定施測。
  (二)管線量測之範圍須涵蓋全部人手孔蓋、固定設施物及管線路徑(
        包括管線起末端、轉折點及分支點)。
  (三)測量精度:孔蓋中心及固定設施物座標施測之容許誤差為正負二
        十公分。管線直線之線形坐標施測之容許誤差為正負三十公分。
        管線轉折部分之特殊線形施測,容許誤差為正負五十公分。高程
        施測容許誤差為正負二十公分。
  (四)拍攝施工現場數位相片,應分為開工前(現況)、施工中(含交
        通維持、道路切割面、挖掘機具、挖掘深度量測、管線佈設)及
        完工後(含回填復原、夯實機具、取樣會簽)等三大類,內容包
        括施工之範圍、管線佈設完成、回填前、測量標記及工程情況。
  (五)現場測量後,須保留原始資料並製作相關表單(如記錄器資料、
        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表、孔蓋及管線測量成果表等),並由管
        線機構或測量技師簽證。

六、管線機構竣工之測量成果資料應依下列規定,將圖資更新及維護:
  (一)測量成果應轉換為數化,並以千分之一地形圖套疊檢核。施作區
        無千分之一數值化基本地形圖時,得採用航照圖、都市計畫圖或
        通用版電子地圖,參考底圖精度不得低於二千五百分之一比例尺
        ,確保施測成果與地形圖一致。
  (二)圖資更新數值檔:公共設施管線圖資數值化之電子檔流通格式以
        ESRIArcGIS(shape file)、 MapInfo( tab)及 GML(Geogra
        phy Mark-up Language,地理標誌語言)為主。以Autodesk Aut
        oCAD dwg檔流通時需另檢附屬性對應檔一併提供。
  (三)圖形檔之屬性註記,須對應屬性資料庫中每一屬性資料。
  (四)公共設施管線屬性資料檢核作業,得使用程式偵測時所生人為誤
        差,並修正檢核之。
  (五)依據本府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規定之各管線及孔蓋設施物屬性資
        料,建置屬性欄位資料。
  (六)非必要測量之作業(如抽換、檢修、小區域用戶接管等),則由
        管線機構於完工時提出說明,經管理機關判定是否需更新圖資作
        業。

七、管線機構於竣工後,應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於本縣公路挖
    掘網 -道路挖掘管理系統申報竣工資料、上傳相關文件及照片。
    依本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置既設管線數值圖資,應上傳資料
    如下:
  (一)測量成果檔案︰包括記錄器資料、控制點及導線測量成果、孔蓋
        及管線測量成果相關證明資料。
  (二)施工數位相片檔案。
  (三)依 GML格式製作圖資更新數值檔,須與系統上傳檔案一致。
  (四)其他本府規定之相關竣工資料檔。

八、管線機構應確保圖檔品質,以備抽查。如有資料未上傳,或資料有缺
    漏、錯誤或不符測量精度要求者,權責機關應通知管線機構自行補測
    或調查後補正圖檔。

九、軍事機關或非公共利益機構設置之管線,得敘明理由報路權管理機關
    同意後,免提供圖檔並自行維護。如遇天然災害或事變時,得提供特
    定範圍內管線圖檔,以配合救災任務。

十、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係各管線機構提供圖資數化共同建置,使用時仍
    應查證,必要時應辦理試挖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