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演藝之內容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演出,其宣傳海報、節目單及演出有
  關資料不得散發及張貼:
  一、違反國策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者。
  三、演出節目有害身心健康或有危險性,不能確保演藝人員及觀眾安全
      者。
  四、節目或歌曲經禁止演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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