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之內容具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演出,其宣傳海報、節目單及演出有 關資料不得散發及張貼: 一、違反國策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社會安寧者。 三、演出節目有害身心健康或有危險性,不能確保演藝人員及觀眾安全 者。 四、節目或歌曲經禁止演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