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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四條
演藝團體登記證應於發證日起每年十二月應將登記證暨團體職員名冊送 本府主管機關查驗乙次,未按時查驗者,主管機關得撤銷立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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