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4月13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教育基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宜蘭縣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職掌如下:
  一、諮詢:重大教育政策、教育興革事項、教育經費之分配及教育法案
      之擬訂等事項。
  二、審議:法規明定應由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三、協調:教育文化機構間合作協助、公私立教育機構或各級學校糾紛
      之協調。
  四、評鑑:不適任教育行政及教育人員、公私立教育機構及重大教育事
      項之評鑑。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兼任;其餘委員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或縣級家長團體代表、縣教
  師會、縣教師工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
  前項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召集人指派專人擔任,負責辦理本會之行政事
  務。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但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得陳請召集
  人召開臨時會議。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始得決議。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
  人代理。

  本會會議,由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業務單位提出報告;委員有
  提案、討論、審議、表決之權利,但委員提案需有二位之連署始得提出
  。

  本會會議,得邀請相關機構、團體、人士列席,必要時亦得舉辦公聽會
  、研討會、座談會及其他相關活動。

  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本會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相關費用。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