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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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匯集各項教育資源,均衡各項教育資源
  分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依教育經費編列與
  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特設置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管
  理機關。

  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五、場租門票收入。
  六、政府補助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行政支出。
  二、教學業務支出。
  三、一般建築及設備支出。
  四、補助及獎勵支出。
  五、其他支出。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決算之編造,應
  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應在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並循環運用。

  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