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匯集各項教育資源,均衡各項教育資源
分配,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績效,依教育經費編列與
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特設置宜蘭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
金),有關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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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管
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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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五、場租門票收入。
六、政府補助收入。
七、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八、個人或團體之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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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行政支出。
二、教學業務支出。
三、一般建築及設備支出。
四、補助及獎勵支出。
五、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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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造及執行、會計事務之處理程序、決算之編造,應
依預算法、會計法、審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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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在縣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儲存並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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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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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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