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9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身心障礙成人教育,依據特殊教育
  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之身心障礙成人,係指年滿二十歲以上,經本縣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確認其身心障礙狀況
  屬實者。

  本府參考地區特性及客觀需要,得委由各社教機構或指定公私立中小學
  校辦理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

  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之設班,每班人數不得少於十五人。

  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國小階段修業年限不得少於六年,國中階段不
  得少於三年。

  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之教學科目及每週授課時數,依一般國民中小學
  附設補校規定辦理,教學內容應參考同級同類特殊教育班教學內容辦理
  。

  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班學生成績考查,依照國民中小學同級特殊教育
  學生成績考查規定辦理。

  辦理身心障礙成人補習教育之社教機構、學校,得依據國民中小學補校
  各項經費概算編列標準向本府申請補助。

  辦理本項補習教育之社教機構、學校,經本府評鑑成績優良者,依規定
  予以獎勵。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