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立體育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8日

編章節條文

第十章   附則
  借用人因舉辦活動而引起之糾紛或訴訟均應由其自行負責處理。

  身心障礙者使用本場收費設施,憑身心障礙手冊得免費使用,其監護人
  或必要之陪伴者亦同;本場服務志工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得免費使用本場
  收費設施。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