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推展全民運動,提昇本縣運動水準,鼓勵各級學校及社會各界致力
體育訓練,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一)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之縣民。
(二)以參加比賽之選手為限,職員另依有關規定獎勵。
(三)運動團隊以本縣轄區內之高中(職)、國中、國小或本縣體育會所
屬各單項委員會籌組者。
三、獎勵標準:
(一)參加臺灣區運動會獲團體前四名,個人前八名者。
(二)參加臺灣區中等學校運動會,獲團體前六名,個人前八名者。
(三)參加省級以上各單項運動錦標賽,經教育主管位核准有案,獲團體
前四名,個人前八名者。
(四)參加北區國小運動會獲個人前三名者。
四、獎勵方式:
(一)時間:每年於六月及十二月分兩次辦理。
(二)方式:由本府辦理表揚並發給獎狀以資鼓勵。
五、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時間:每年五月及十一月。
(二)程序:
1.學校部分逕報本府辦理。
2.社會運動團隊由縣體育會核轉本府彙辦。
六、符合獎勵標準之績優人員,於競賽期間,如發生有損團隊榮譽之情事
,經查屬實者,不予獎勵。
七、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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