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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臺灣省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取得後未興闢前臨時管理要
    點」之規定訂定。
二、宜蘭縣攻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已取得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
    用地國民中小學預定地,維護公有財產完整,避免遭非法占用,增加
    處理之困難,並促進土地有效利,以地盡其利,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要點所稱之公共設施用地國民中小學用地係指本府依行政院核定「
    加速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及財務計畫」取得第一期(民國六
    十二年九月六日前劃設者)及第二期前三年(民國六十五年六月三十
    日前劃設者)之公共設施用地國民中小學預定地。
四、本要點所列預定地取得後未興闢前以本府為管理機關,必要時得委由
    鄉鎮公所或鄰近學校代管。
五、本要點所列預定地取得後,本府視當地人口成長及需要、依計畫逐年
    開闢使用,在未依計畫使用前,得依公益需要,先填土整平,設置排
    水設施及植栽綠美化後,做以下各項之臨時使用。
(一)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種苗培植場所。
(二)提供社區民眾休閒、遴憩活動場所。
(三)提供地區民眾舉辦民俗、遊藝、文藝等活動場所。
    前項使用應由主辦活動負責人向管理機關提出借用申請,並負責場地
    之清潔維護。
(四)提供警政機關規劃臨時停車場或違規停車拖吊臨時保管場。
六、本要點所列預定地上之建築改良物於徵收補償後,由本府或受託管理
    單位負責拆除,但為管理上之需要,認有必要保留者,不在此限。
七、本府或受託管理單位為避免土地遭非法占用,應設置公告牌、圍籬、
    界樁等必要之管理維護設施,並派專人負責巡視管理,如有擅自建築
    或占用之情事,即依有關規定處理。
八、執行本要點所需之經費,由本府相關單位依法編列預算辦理。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准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