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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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教育部引進外籍英語教師到校協
    同教學計畫,並推動本縣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教育工作,提升英語學
    習環境,特設置宜蘭縣國民中小學英語教學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重大英語教育政策之擬定、決議。
  (二)外籍師資相關事宜之諮詢。
  (三)籌劃英語師資培訓及教師專業成長等事宜。
  (四)辦理英語教學輔導評鑑及成果發表。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另置委員十人,由英語專家學者
    三人、學校校長代表二人、英語教師代表四人及本府教育局局長組成
    ,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局課
    長兼任之。

四、本會下設:
  (一)國中英語教學推動組。
  (二)國小英語教學推動組。

五、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時,
    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惟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