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獎勵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2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
    獎勵有所依據,依教育部頒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
    法」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本補充規定適用於三個月以上之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三個月以下
    之人員不適用本獎勵規定。

三、代理教師平時考核若有符合獎勵標準之事蹟,學校得予以獎勵或核發
    服務優良證明書,其獎勵之標準得參採「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
    成績考核辦法」第六條及本府所屬學校教育人員相關獎勵規定辦理。

四、代理教師之獎勵案件,應由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查後由校長發
    布。

五、本補充規定奉縣長校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