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應行注意事項暨收費標準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執行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之規定,特訂
    定本收費應行注意事項暨收費標準表。

二、私立幼稚園,如因特殊需要,須於本收費標準表(如附表)規定之項
    目外,收取費用時,應列舉項目及詳細成本分析及預算表,專案報經
    本府核准後收費。惟各項收費均需發給收據,專款專用,納入園(校
    )收支帳目,以備查核。未依規定擅自收取其他費用,經本府查證屬
    實者,依幼稚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處分。

三、公立幼稚園所收學費、活動費,應列入年度歲入預算,並應依規定繳
    庫,其餘各款由各園(校)辦。

四、公、私立幼稚園幼兒入園後因故離園,其學費及活動費,倘採以一學
    期收取者,除就讀之月份不予退還外,餘按月計算退還;學習材料費
    及代辦費如已製成成品,則發還成品,未製成成品者,應退還學習材
    料費及代辦費。

五、公、私立幼稚園幼兒午餐、點心代辦費以月計算,放假日(例假日)
    不退費。

六、本收費標準表(如附表)各項收費款項均應專款專用。

七、本收費應行注意事項暨收費標準表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