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國民中小學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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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
    業年限實施辦法第七條及第八條規定,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
    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係指就讀本縣公私立國
    民中小學,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鑑定者。

三、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學生單一學期因重大疾病請假累計三個月以上者。
  (二)學生因生理、家庭或其他特殊狀況,經評估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
        要者。

四、符合前點之學生由其法定代理人備齊下列文件,向所屬學校提出申請
    :
  (一)國民中小學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申請表(如附件)。
  (二)原始鑑定資料及最新醫療證明。
  (三)其他相關資料。
    學校受理申請後,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審議通過後,檢
    附下列文件報鑑輔會鑑定通過,由本府核定實施:
  (一)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及其執行情形紀錄。
  (二)未來一年教學輔導計畫。
  (三)學校出缺勤紀錄。
  (四)個案研討會議紀錄及學校特教推行委員會議紀錄。

五、延長修業年限每次以一年為限,國民教育階段最高以延長二年為限。

六、經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之學生,各校應定期追蹤輔導,輔導紀錄留供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