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特殊教育學生申訴評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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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依特殊
    教育學生申訴服務辦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設宜蘭縣政府特殊教育學
    生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處長擔
    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特殊教育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人員。
  (三)學校行政人員。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
  (五)本縣教師組織  代表  。
  (六)特殊教育  家長團體代表  。
  (七)法律或心理學者專家。
    前項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
    數,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代表組織或團體出任者應隨
    其職進退。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
    滿之日止。

三、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不克出席時,由委員
    互選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組織或團體代表身分擔任者,得
    以書面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受指派之代理人應列入出席人數,並得
    發言及參與表決。
    本會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本會會議應以不公開為原則,所作成之評議應予以保密。

四、本會處理申訴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
    第三十三條規定。

五、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
    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