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樹木保護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09日

條文關聯

  提案保護樹木之程序如下:
  一、提案者之資格:
      年滿二十歲之縣民或法人團體、機關單位均可備齊相關文件向本府
      農業局提案。
  二、提案、審議、公告及裁決:
  (一)提案經本府審議通過後就該受保護樹木予以公告,並將公告內容
        張貼於當地公所及樹木所在地。
  (二)列為保護樹木之直接利害關係人,如有異議,得自公告期滿後三
        十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本府應於收受異議書之次日起
        三十日內交本府綠政小組裁決。
  (三)裁決結果以公告為之,另作成書面送達利害關係人及異議提案人
        。經核定保護之樹木,由本府建立清冊列管保護。
  前項第二款第三目應送達人逾五十人時,得以公告代替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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