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治豬瘟及狂犬病之發生,依據動物傳 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各項收費標準如下: 一、豬瘟預防注射疫苗工本費每頭新臺幣五元,注射人員工作費每頭新 臺幣二、五元。 二、狂犬病預防注射生體檢查費每頭新臺幣三0元。 三、狂犬病預防注射疫苗工本費每頭新臺幣六0元,注射人員工作費每 頭新臺幣十五元,注射標示每份十五元。 四、動物傷害他人留置檢查費每頭次新臺幣五00元。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