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南澳農場經營管理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1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於受委託經營南澳農場(以下簡稱農場)
  期間,為維護農場優美環境,提供露營、採果、遊園等服務,並徵求民
  眾認養農場,建立對農場之認同感,增加農場經營效益,特制定本自治
  條例。

  凡進入本農場,本府得收取清潔維護費,其費用依下列標準計收:
  一、停車場清潔維護費
    (一)大客車新臺幣一百元。
    (二)小客車新臺幣五十元。
    (三)機車新臺幣二十元。
  二、環境清潔維護費
    (一)全票:新臺幣六十元。
    (二)半票:新臺幣三十元,軍警、學生持有證件者、兒童( 110公
          分以下)及六十五歲以上老人得購買半票。
    (三)優待票:團體三十人以上、公教員工持有證件者,以應購票價
          八折計收。
    (四)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之縣民或殘障人士持有殘障手冊者,得
          免購環境清潔維護費進入農場。
  本府所辦理之活動,其收費另訂之。

  為方便遊客進入農場露營及遊園,本府得提供露營用具及腳踏車出租,
  出租費用依下列標準計收:
  一、帳蓬出租:四人帳每頂新臺幣四百元╱夜,六人帳每頂新臺幣六百
      元╱夜(應於隔天中午十二點以前歸還)。
  二、睡袋出租:單人睡袋每件新臺幣二百元╱夜,(含睡墊一件,均應
      於隔天中午十二點以前歸還)。
  三、腳踏車出租:每輛五十元╱半小時(未滿半小時者,以半小時計之
      ;超過半小時以上者,以總價八折計之;如以每日租用者,按日以
      每輛三百元╱日計之,並應於隔天中午十二點以前歸還)。

  為增加遊客進入農場享受採果樂趣,本府得按採果量計價收費,其收費
  價格由本府參酌時價訂定之。

  為建立民眾對農場之認同感及對農業之體驗,以「南澳農場之友」徵求
  民眾認養農場,以一年為期,每年收取認養費用新臺幣三千元。參加者
  可於認養期間內不定期免費入園、提供停車小客車一輛,免費借用露營
  用具帳蓬六人帳一頂、睡袋四件、腳踏車一輛;參加者,得攜伴進入農
  場,惟每次限攜伴名額三人。
  前項認養活動,如因本府施政、規劃作業之需要,本府得於一個月前公
  告中止,並依認養期間之天數比例折算退還已繳認養費用。

  本自治條例之收費均應繳入縣庫,由本府透列預算處理。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