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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動力漁筏所有人應自發照日起每屆滿二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施行定期檢查 ,非動力漁筏所有人應自發照日起每屆滿三年之前後三個月內施行定期 檢查。 前項定期檢查報告表之格式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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