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者,處漁筏所有人新臺幣三 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有第一項情事者,本府並應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有妨礙或危及 航行安全者,本府得禁止其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