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6月24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之規定者,處漁筏所有人新臺幣三
  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
  有第一項情事者,本府並應命其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有妨礙或危及
  航行安全者,本府得禁止其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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