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貫徹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落實野生
動物保護工作,特依據「宜蘭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推行要點」第三條
規定,設且「宜蘭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
二、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之組織及成員如左:
(一)督導小組:本小組以 縣長召集人,本府主任祕書為副召典人,督
導員三人,分別由本府農業局長、本縣警察局局長、暨本府秘書室
副主任兼任。
(二)聯合執行小組:分設兩組、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
人分別由各鄉鎮市公所主管課長、本縣各警察分局長、分駐所、派
出所主管及本府農業局有關人員兼任。其幕僚業務由本府農業局負
責,各組人員得相互支援。
1.第一組:組長由本府農業局畜產課課長兼任、副組長由本縣警察
局保安課承辦警官兼任。執行區域包括羅東鎮、蘇澳鎮、冬山鄉
、五結鄉、三星鄉、南澳鄉等鄉鎮。
2.第二組:組長由本縣警察局保安課課長兼任,副組長由本府農業
局技士一人兼任,執行區域包梧宜蘭市、頭城鎮、礁溪鄉、壯園
鄉、員山鄉、大同鄉等市鄉鎮。
三、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之任務:
(一)督導小組:督導聯合執行小組及本府農業局、本縣警察局及所轄單
位切實執行野生動物保育工作。
(二)聯合執行小組:
1.山產店之抽查取締。
2.河川電、毒、炸魚之查核取締。
3.山區違法獵捕案件之查核取締。
4.處理各項檢舉案件。
5.加強對非法宰殺、買賣野生動物等之行為,進行計畫性之積極蒐
證、查緝、取締等工作。
四、督導小組及聯合執行小組應於每年度開始時,研訂工作目標及出動次
數,每次出動皆應有完整之工作及執行成果紀錄,其表格如附件。
五、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六、聯合執行小組成員於執行任務時應佩帶本府核發之識別證。
七、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要點陳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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