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農業推廣聯繫會報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3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本縣農業推廣關繫會報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農業推廣實施辦法第八條看定,縣政府應召開區內農業推廣聯繫會

二、農業推廣聯繫會報(以下稱本會報)目的在建立本縣農業實驗研究、
    教學、推廣、行政等農業推廣機構間之聯繫及協調管道,整合各項農
    業推廣資源,提供各推廣單位互相間之諮詢及服務體系。
〔立法理由〕
  一、依教育部及經濟部會銜核定之「農業研究教育推廣聯繫方案」所列
      以加強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工作之聯繫配合為目的
      。
  二、農業推廣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縣主管機關應依據地方農業產業特
      性、農業發展潛力、農業人口、耕地面積及中央主管所訂之農業推
      廣實施方案,研訂農業推廣計畫。是縣之農業推廣係以縣政府為辦
      理主體,妥比照前開方案增加農業行政部門。

三、本會報由縣政府、國立宜蘭技術學院農業推廣委員會暨推廣教授、花
    蓮區農業改良場推潢中心暨蘭陽分場、畜產試驗所宜蘭分所、糧食管
    理處宜蘭辦事處、宜蘭縣農會等單位共同組成。以宜蘭縣長為召集人
    ,會議時得指定相關辦理推廣業務單位參加。
〔立法理由〕
  一、農業推廣實施辦法第八條分辦表規定、縣政府每年至少邀請農業改
      良場、農業推廣教授等農業推廣專家召開轄區內農業推廣聯繫會報
      二次,並將會議紀錄報送農委會。
  二、為求擴大參與、集思廣益以資周延,特將縣內各類試驗研究部門、
      機構、農學院校、推廣訓練及有關辦理農業推廣單位予納入。

四、本會報於每年十月底及六月底召開,以提供全縣年度農業推廣方案研
    擬之諮詢及實施成果檢。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並得依要設立各種諮詢
    小組以備專案諮詢,其組織及人選經會報討論後決定之。會報依事實
    需要得邀請有關機構及人員參加,並得酌支出席費。
〔立法理由〕
  一、農業推廣實施辦法四條分辦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十月底前訂定
      並函頒為期四年之農業推廣方案;並每年十月修正函頒農業推廣實
      施方案做為縣政府研擬農業推廣計畫依據。
  二、同辦法第五條分辦法規定,各農業試驗驗改良機關於十月底前提出
      區域科技傳播及諮詢服務體系之架構及說有送農委會。
  三、同辦法第六條分辦表規定,農委會於十月底前邀集各農試驗改良場
      研究機關研商推動農業訓練教育學院事宜。
  四、同辦法第七條分辦法規定,縣政府於每年十一月底前研擬農業推廣
      計畫報送農委會審核。
  五、為配合各機關推廣計畫之推動,利於全縣年度計畫之研擬,訂於十
      月底召開,以資配合。
  六、為落實會報擴大參與目的,得於會報下組織各種小組以備諮詢及協
      助推動各項議定事項,如四健、家政、農事、教材編撰、產業輔導
      小組等,以期各方意見得透過本聯繫管道貢?於縣之農業推廣。
  七、邀請對象依需要邀請如縣議會、農漁會、產銷團體、產業合作社、
      場、產業聯誼會、農企業團體、各類產業協會等。指定單位包含本
      府各業務有關局、科、室等。

五、本會報設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報有關事宜,由召集人指定之,會議
    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或指定執行秘書代理之。
〔立法理由〕
  為落實會報聯繫蒙能及推動各項議定事項,設執行秘書以專責辦理會報
  有關事宜。

六、本會報程序分為各機構(單位)業務報告、聯繫事項、主題論述、提
    案討論,會報成員得就所掌業務隨時提案,由各單位負責推廣業務部
    門彙送執行秘書彙整後提出於會報。
〔立法理由〕
  一、為利會報之召開及各單位提案,規範會報程序以利各單位彙整提會
      資料。
  二、為落實聯繫會報意旨,除各機構間得提案外,各農業專家、推廣教
      授及諮詢小組得為提案,由所屬負責推廣單位彙整提報。

七、本會報紀錄整理並陳報召集人核可後通知各有關機關(單位)。
〔立法理由〕
  確認會報紀錄及程序需相關單位及人員均能知悉並瞭解。

八、聯繫會報決議事項分由各單位依職權分別陳報並執行,其須呈報上級
    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者,由執行秘書辦理。
〔立法理由〕
  為期聯繫會報議決事項之有效落實,各單位應就權責商分納入有關計畫
  或透過所屬機關辦理。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