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辦理本縣農業推廣關繫會報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立法理由〕 農業推廣實施辦法第八條看定,縣政府應召開區內農業推廣聯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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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農業推廣聯繫會報(以下稱本會報)目的在建立本縣農業實驗研究、
教學、推廣、行政等農業推廣機構間之聯繫及協調管道,整合各項農
業推廣資源,提供各推廣單位互相間之諮詢及服務體系。
〔立法理由〕 一、依教育部及經濟部會銜核定之「農業研究教育推廣聯繫方案」所列
以加強農業實驗、研究、教育、訓練及推廣工作之聯繫配合為目的
。
二、農業推廣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縣主管機關應依據地方農業產業特
性、農業發展潛力、農業人口、耕地面積及中央主管所訂之農業推
廣實施方案,研訂農業推廣計畫。是縣之農業推廣係以縣政府為辦
理主體,妥比照前開方案增加農業行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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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報由縣政府、國立宜蘭技術學院農業推廣委員會暨推廣教授、花
蓮區農業改良場推潢中心暨蘭陽分場、畜產試驗所宜蘭分所、糧食管
理處宜蘭辦事處、宜蘭縣農會等單位共同組成。以宜蘭縣長為召集人
,會議時得指定相關辦理推廣業務單位參加。
〔立法理由〕 一、農業推廣實施辦法第八條分辦表規定、縣政府每年至少邀請農業改
良場、農業推廣教授等農業推廣專家召開轄區內農業推廣聯繫會報
二次,並將會議紀錄報送農委會。
二、為求擴大參與、集思廣益以資周延,特將縣內各類試驗研究部門、
機構、農學院校、推廣訓練及有關辦理農業推廣單位予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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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報於每年十月底及六月底召開,以提供全縣年度農業推廣方案研
擬之諮詢及實施成果檢。必要時得臨時召集,並得依要設立各種諮詢
小組以備專案諮詢,其組織及人選經會報討論後決定之。會報依事實
需要得邀請有關機構及人員參加,並得酌支出席費。
〔立法理由〕 一、農業推廣實施辦法四條分辦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十月底前訂定
並函頒為期四年之農業推廣方案;並每年十月修正函頒農業推廣實
施方案做為縣政府研擬農業推廣計畫依據。
二、同辦法第五條分辦法規定,各農業試驗驗改良機關於十月底前提出
區域科技傳播及諮詢服務體系之架構及說有送農委會。
三、同辦法第六條分辦表規定,農委會於十月底前邀集各農試驗改良場
研究機關研商推動農業訓練教育學院事宜。
四、同辦法第七條分辦法規定,縣政府於每年十一月底前研擬農業推廣
計畫報送農委會審核。
五、為配合各機關推廣計畫之推動,利於全縣年度計畫之研擬,訂於十
月底召開,以資配合。
六、為落實會報擴大參與目的,得於會報下組織各種小組以備諮詢及協
助推動各項議定事項,如四健、家政、農事、教材編撰、產業輔導
小組等,以期各方意見得透過本聯繫管道貢?於縣之農業推廣。
七、邀請對象依需要邀請如縣議會、農漁會、產銷團體、產業合作社、
場、產業聯誼會、農企業團體、各類產業協會等。指定單位包含本
府各業務有關局、科、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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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報設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報有關事宜,由召集人指定之,會議
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或指定執行秘書代理之。
〔立法理由〕 為落實會報聯繫蒙能及推動各項議定事項,設執行秘書以專責辦理會報
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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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報程序分為各機構(單位)業務報告、聯繫事項、主題論述、提
案討論,會報成員得就所掌業務隨時提案,由各單位負責推廣業務部
門彙送執行秘書彙整後提出於會報。
〔立法理由〕 一、為利會報之召開及各單位提案,規範會報程序以利各單位彙整提會
資料。
二、為落實聯繫會報意旨,除各機構間得提案外,各農業專家、推廣教
授及諮詢小組得為提案,由所屬負責推廣單位彙整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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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報紀錄整理並陳報召集人核可後通知各有關機關(單位)。
〔立法理由〕 確認會報紀錄及程序需相關單位及人員均能知悉並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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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聯繫會報決議事項分由各單位依職權分別陳報並執行,其須呈報上級
主管機關或相關單位者,由執行秘書辦理。
〔立法理由〕 為期聯繫會報議決事項之有效落實,各單位應就權責商分納入有關計畫
或透過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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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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