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本貸款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勞工處提出,經審核符合資格者 ,再送請貸款行庫依其授信規定辦理核貸: 一、申請書。 二、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三、戶口名簿影本。 四、創業計畫書。 經審核符合資格者,應於三個月內自行向銀行辦理貸款。取得貸款行庫 同意創業貸款之證明後,向本府申請利息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