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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統一捐募運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捐款不得以任何方式,支付經募人報酬,其必需支出之費用,得在捐款 內核實開支,在實募新臺幣十萬元以內者,最高以百分之三為限,超過 十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最高以百分之二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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