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統一捐募運動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籌募委員會於勸募工作結束後,應於十五日內將辦理情形、捐募收支一
  覽表、收據(含未使用收據)、徵信錄及專戶儲存證明送請本府備查後
  始得動支。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