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低收入戶節日慰問金發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所有條文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對低收入戶之關懷照顧,特依社會
  救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節日係指農曆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

  本慰問金發給標準如下:
  一、低收入戶每戶春節慰問金新臺幣一千元整。
  二、符合本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第二條所定第一款低收入戶,每戶端午
      節及中秋節慰問金各新臺幣一千元整。
  中低收入戶,本府得視財政情形,比照前項發給慰問金。

  慰問金以現金撥付低收入戶家戶代表人之金融機構帳戶。
  各鄉(鎮、市)公所應於本府通知後,五日內將核撥名冊報府撥款。

  核列低收入戶之資格已逾節日之一者,該節日不發給慰問金。

  慰問金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