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核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以下簡
稱本補助),特定訂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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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本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
:
(一)申請表(核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名)。
(二)身分證明。
(三)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四)委任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提出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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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戶內應計人口有以下情形者,應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有投保職業保險者,應附職業保險投保薪資證明。
(二)已辦理退休給付者,應附退休給付證明。
(三)設籍外縣市者,應附身心障礙證明。
(四)有工作能力因病不計工作收入者,應附最近三個月內醫院診斷證
明書。
(五)領有重大傷病證明者,應附最近一個月內公私立地區醫院以上診
斷證明書。
(六)有十六歲以上就學人口者,應附學生之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印
本。
(七)法院判決離婚者,應附判決書影本。
(八)存款為軍公教或銀行行員優惠存款者,應附優惠存款證明。
(九)定存二年期以上者,應附定期存款資料明細。
(十)查有財產交易所得者,應附財產交易所得資料。
(十一)應計人口一年內死亡者,應附社會保險暨商業保險死亡給付證
明、喪葬支用說明佐證資料、遺產稅課稅參考資料或遺產稅免
稅證明、遺產分割協議書。
(十二)配偶為外籍配偶者,應附外籍配偶居留證影本。
(十三)在監服刑者、因案羈押者,或其他依法受拘禁者,應附在監服
刑、羈押書或拘禁證明。
(十四)有在營服役者,應附在營服役之兵役證明。
(十五)有失蹤人口者,應附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之協尋證明。
(十六)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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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家人口工作收入、存款本金、有價證券之計算如下:
(一)依據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利率計算,每月利息未超過內政部當年
公布最低生活費標準之金額。
(二)幼兒園、國民中、小學教師及職業軍人應檢附薪資(餉)證明單
,其全年薪資以十三點五個月計算,換算每月薪資所得。未檢附
薪資(餉)證明單者,依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規定計
算。
(三)其他收入計算如下:
1.設籍本縣之榮民,其領取之院外就養金,屬政府核發之救助金
,不計收入;半年領一次之退伍俸應合併家庭總收入計算。
2.具領月退休俸人員以支領月退休金額明細表計算,如無法檢附
該證明,則以存摺取代,並以最近二期應領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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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當月生活補助費應於每月三十日或最後一日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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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鄉鎮市公所完成初審後,應報本府核定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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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人如有溢領,公所應以通知說明原因及溢領金額,並請其填具
切結書,同意由本府於受款帳戶止付或自行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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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得授權各鄉鎮市公所依本作業規定審核本生活補助費及辦理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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