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立並落實保母托育管理制度,並提
昇保母人員照顧嬰幼兒專業知能,以保障托育品質,依內政部函頒之
「建構友善托育環境-保母托育管理與托育費用補助實施計畫」,訂
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其加入宜蘭縣社區保母系統(以下簡稱系
統)之合格保母人員,由執行單位(本府社會處)逕行管理。
本府每年補助一次大專院校、民間團體等相關單位辦理宜蘭縣社區保
母系統,辦理單位須符合內政部兒童局補助作業要點項目及基準;另
為利益迴避,受補助辦理「宜蘭縣托嬰中心督導管理」者,不得承接
本縣社區保母系統。
|
三、管理對象: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內合格保母人員(以下簡稱保母
)本要點所稱之保母須取得保母人員技術證,並加入社區保母系統,
且當年度實際收托轄內未滿六歲幼兒者(不含保母本人之幼兒)之合
格保母。
本縣之保母於九十八年一月一日前已加入系統者,至遲應於九十九年
一月一日前取得保母人員技術士證。
|
四、實施內容:
(一)合格保母加入系統之流程:
1.應檢附相關文件:基本資料表、保母人員技術士證照(影本)
、最近六個月體檢資料(含胸腔 X光檢查、 A肝、 HIV抗體)
及最近六個月兩吋半身照片一式兩張,經系統逕行書面初審。
2.經系統逕行書面初審符合者,系統將派訪視輔導員於七(工作
)日內排定家庭托育環境審查時間進行複審。
3.經訪視輔導員環境審查(保母家庭初訪暨托育環境安全檢核)
通過者,保母應每年與系統簽訂加入系統契約書;另系統須於
簽約時,清楚說明相關權利及義務,如未簽約者,則視同未加
入系統。
4.保母加入系統應提供齊全及確實之資料,如保母檢附資料不齊
全者,經系統聯絡二週內仍無法補齊者,待補件齊全後辦理初
、複審等相關事宜。
5.經系統逕行書面初審或複審未符合者,系統應通知保母,並由
本府社會處進行輔導等工作,如保母放棄加入系統,應填列放
棄加入申請書。
6.保母如有任何異議,可逕向系統或本府提出申訴,並進入宜蘭
縣社區保母系統托育申訴處理流程之程序。
(二)社區保母系統內之保母應遵守下列事項:
1.保母及其家庭同住成員對兒童有照顧及通報之責任,不得有違
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定之行為,如有違反之行為者,系統應
立即與其終止契約,如違法情節重大者,本府應依兒童及少年
福利法規定辦理。
2.保母及其家庭同住成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加入系統,
如已加入系統經查發現者,系統應立即與其終止契約:
(1)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虐待兒童行為,經起訴者。
(2)曾有性騷擾行為,經各地方政府性騷擾防治(或審議)委員
會審議屬實或經起訴者。
(3)為精神衛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所限定之嚴重病人者。
(4)曾吸毒、暴力犯罪、行為不檢損害兒童權益,其情節重大,
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3.新收托幼兒時,應與家長簽訂保母委任契約書,並應影印乙份
逕送系統登入全國保母資訊網,俾利系統辦理幼童之安全保險
。
4.每名保母至多照顧兒童(含保母本人之幼兒)四人,其中未滿
二歲者最多二人,保母聯合收托者至多照顧兒童四人。
5.遇有超收情形,由本府與系統協同訪視,同一場所經查收托達
五人以上時,系統應立即與其終止契約,並輔導保母申請托育
機構之設立許可,改由本府督導。
6.保母應參與系統辦理之在職研習,每年至少二十小時,以提昇
專業態度及知能。
7.保母在托育時段內應專心托兒,不得有其他酬勞報償之兼職工
作。
8.每二年至少辦理一次定期身體健康檢查,健康檢查未通過者,
待取得合格健康檢查證明才可加入系統。
9.遇有家長與保母間申訴案件發生時,須配合提供該案件相關資
料予本府。
10.保母若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家長不實支領家庭托育費用補助,除
需繳回溢領款項外,系統應立即與其終止契約。
11.保母基本資料變更時,應於二週內通知系統,經系統發現且評
估影響托育幼兒權益,情節重大者,應立即與其終止契約。
12.加入系統之保母需接受系統訪視與輔導,以提昇托育服務品質
。
13.一年內無收托幼兒,且不願接受媒合提供服務,則下一年度系
統應拒絕與其續約。
14.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害幼兒
(三)不適任保母系統與其終止契約機制:
1.保母有違反本要點前款各目保母應遵守事項者,經系統會談告
知保母未符合相關規定,並作個案訪談紀錄提報本府,由本府
發文請該保母於一個月內限期改善,經二次函文勸導改善無效
者或有重大情況者,系統應與其終止契約;受勸導之保母對公
文內容不服者,得於接到公文七日內,得提出相關證明申訴,
並進入宜蘭縣社區保母系統托育爭議案件申訴處理流程之程序
。
2.系統應發公文告知該保母已與其終止契約,並將退出系統,另
應登錄於全國保母資訊網,並函知保母於限期改善完成後,得
再次加入本系統。
3.保母退出系統,若致使申請者無法請領家庭托育費用補助申請
時,系統應事先告知家長,讓家長了解為何無法申請補助,並
加以轉介其他符合資格之保母托育;如家長對停止家庭托育費
用申請不服者,家長得向系統或本府提出申訴,並進入宜蘭縣
社區保母系統托育爭議案件申訴處理流程之程序。
(四)不適任保母後之續輔導辦法
1.保母若有超收情形,由本府與系統協同訪視,同一場所經查收
托達五人,系統應與保母終止契約,並將保母退出系統,應限
期二週內改善,若減少收托人數後,符合收托守則,可重訂契
約再加入系統,若於期限內未改善者,則應輔導申請托育機構
之設立許可,並由本府督導。
2.保母若因家庭環境不安全,系統應協助改善,改善完畢後可再
加入系統。
3.保母若因健康檢查未通過時,待取得健康檢查證明才可加入系
統。
|
五、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