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政府社會處替代役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注意事項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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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落實本府社會處替代役役男(以下簡
    稱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督促役男嚴守紀律,提高服勤品質,發揮
    服務效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服勤管理:
  (一)勤務管理:
        1.本府社會處各科分配役男勤務,應考量其專長及兼顧勞逸平均
          ;役男應接受主管之指揮、監督及管理,執行各項勤務工作。
        2.役男服勤時應儀容端正、服裝整潔、精神抖擻,保持良好的服
          務態度,重視行政倫理,戮力從公,不逃避推諉。
        3.役男上、下班時間,比照本府社會處員工作息時間簽到、簽退
          {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冬令時間下午一
          時)及下午五時三十分(冬令時間下午五時)}每日服勤時間
          以八小時為原則,必要時得延長服勤時數;所延長時數,以採
          事後減免服勤時數或由役男在服勤單位備勤休息為原則。
        4.替代役役男服勤時所需交通工具由服勤單位提供,或得發給交
          通費;每月實報核銷最高發給新臺幣五佰元為限,並得於年度
          預算內酌予調整之。
        5.基於管理需要,得甄選優秀役男,經幹部在職訓練合格後,擔
          任管理幹部,協助役男服勤及生活管理等工作。
  (二)差假管理:
        1.請假須填具「差假單」,經主管長官核准後方得離開服勤處所
          或宿所;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先行向服勤處所管理人員報
          備核准,並於事後補辦請假手續。
        2.役男之差假,經主管長官核定後,送請管理幹部登錄註記。
        3.役男放假日數比照公務人員放假日數,每次每月累積放假(含
          榮譽假、補休假)日數不得超過十日。榮譽假之核給,於役男
          服役期間,累計不得超過七日,但因辦理公益服務或特殊事由
          經專案簽准者,得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
        4.役男例假得自放假日之前一天下班離開單位,假期結束當天晚
          間二十一時前返回宿所晚點名或依律定時間辦理之。
        6.事假應於一個月內補勤完畢,並應將補勤紀錄送管理幹部列管
          登錄。
        7.病假以當天申請為原則,各用人單位應審慎核假避免浮濫。非
          緊急要性疾病應利用下班時間就醫,就醫地點以宜蘭地區為原
          則,餘依主管機關或需用機關規定辦理之。

三、住宿及生活管理:
  (一)住宿管理:
        1.役男應集中住宿於本府社會處所提供之宿舍。但家庭因素服替
          代役者除外。
        2.宿舍之環境清潔應由役男輪值維護,其生活基本設備(如電視
          、電冰箱、床組、衣櫃、睡袋等),由本府社會處負責維修及
          管理,其餘日常生活用品由役男自行準備。
        3.役男伙食由個人自理,每週一至週四下班後,十七時三十分至
          十九時三十分為晚間用餐、購買日常用品及就醫等處理私人事
          務時間,十九時三十分以後應於宿舍備勤,未經准許不得擅離
          宿所。
        4.備勤期間,役男得因加班、讀書或運動等因素申請外出,惟每
          週以二次為限(含進修補習)每次以二小時為限,申請外出應
          確實填寫外出申請表,並經管理幹部核備後始得離開宿舍;晚
          間二十一時以後,除專案事前簽准者外,一律不得外出(含例
          假當日),並應於晚間二十二時前返回宿舍。
        5.役男因進修補習需要,經專案簽准同意後,准予夜間外出進修
          補習,並應於晚間二十二時前返回宿舍。
  (二)生活管理:
        1.飲食方面:本處不提供膳食,飲食由役男自理。
        2.服裝儀容:(含例圖)
         (1)頭髮定期理髮,經常梳理,不可燙髮及染黑髮以外之髮色。
         (2)鬍子要定時刮除,嚴禁留鬍鬚。
         (3)衣服及褲子要整潔(著規定服裝)、筆挺,鞋、襪應著黑色
            ,皮鞋要擦拭光亮。
         (4)上衣需紮進褲腰裡,衣服不外露,並將腰帶繫緊。
         (5)役男服勤時應穿著制服。穿著長袖制服時,非服勤工作需要
            ,不可捲起袖子。
        3.住宿規定:
         (1)役男寢室內床位一經指定後不得任意調換及移動。
         (2)內務一律依上列圖示放置整齊,經常保持清潔,並輪流擔任
            清潔工作。
         (3)換洗衣物應於曬衣場晾曬,寢室內禁止晾曬衣物。
         (4)寢室內不得擅自接用電話、電線,並禁止使用電爐、瓦斯爐
            等。
         (5)嚴禁外人留宿,不得存放違法(禁)或危險物品。
         (6)隨手關燈,節省用電。
         (7)役男集中住宿應注意安全與安靜,不得有賭博、喝酒、濫用
            藥物、喧嘩等妨害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等不良行為。
         (8)針對個人內務、房間整潔及公共區域等宿舍環境,每週實施
            定期及不定期評比。
         (9)為提高宿舍內務品質及管理效率,役男之寢室分配應依其內
            務評比及相關生活管理成績為依據。
        4.行的方面:
         (1)行進時應抬頭挺胸,不得勾肩搭背,嬉笑玩鬧。
         (2)未具汽(機)車駕駛執照,嚴禁駕駛車輛或騎乘機車,騎乘
            機車應戴安全帽。
        5.其他規定:
         (1)尊重他人權利,不得將公物據為己有或故意損毀公物。
         (2)役男應彼此和睦相處,互助合作,不得爭吵或謾罵威脅。
         (3)役男不得從事任何破壞團體紀律,影響機關聲譽之行為。
         (4)役男不得與本府社會處職(員)工有金錢借貸行為。

四、獎懲規定:役男表現優異或違反規定,依「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及
    相關獎懲補充事項(如替代役管理實務手冊),予以獎勵或懲處。

五、督導措施:
  (一)定期:每週一次,由各役男幹部於晚間實施宿舍督訪,瞭解役男
        備勤情形,並關心其生活起居。
  (二)不定期:由本府社會處派員於收假日或晚間備勤時間實施抽查點
        名。

六、本事項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