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宜蘭縣中低收入傷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輕宜蘭縣(以下簡稱本縣)民眾傷
    病患者自行負擔看護費用,協助其獲得妥善之醫療照顧,依社會救助
    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及其限制:
  (一)凡設籍本縣,符合下列各目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傷病住院看
        護費用補助: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
        2.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或年滿六十五
          歲老人。
  (二)符合前款資格者,於社會救助機構、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及其他
        政府機關照顧,依法令應由權責單位給予全額看護費用或服務者
        ,不屬本要點補助對象。
  (三)因傷病住院,且已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在全民健康保險局特
        約醫療院所診療者為限;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者,以公立或財團
        法人醫療院所診療者為限。

三、補助項目:看護費用以罹患嚴重傷病住院治療,經醫師診斷證明須二
    十四小時雇請專人看護之本縣縣民為限。

四、補助標準: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者:每人每日補助新台幣(以下同
        )一千五百元,每人每一年度最高補助十八萬元。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者:每人每日補助七百五十元,每
        人每一年度最高補助九萬元。
        同時有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之情形者,每年最高補助十
        八萬元。

五、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檢附下列證件:
        1.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者:應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
          具之須二十四小時雇請專人看護之診斷書,及由醫療院所醫師
          、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開具之雇請看護證明、看護費用收據正
          本、看護員證照影本、低收入戶證明、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及全戶人口之戶籍謄本。
        2.符合第二點第一款第二目規定者:應檢附醫療院所主治醫師出
          具之須二十四小時雇請專人看護之診斷書,及由醫療院所醫師
          、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開具之雇請看護證明及看護費用收據正
          本、看護員證照影本、全戶人口之戶籍謄本(含綜合所得稅列
          入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財產
          所得資料、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3.申請人如其看護費用已由醫療院所或他人代墊,應檢附切結書
          及代墊者之郵局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二)申請方式:申請人應於看護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調
        查表(格式如附件),並檢附前款相關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公所
        申請。
  (三)資格審定及看護補助費之核發:
        1.由本縣各鄉鎮市公所隨時受理申請並確實調查,於初審後擬具
          意見函報本府核定。
        2.本府複核後,應將核定情形函轉鄉鎮市公所通知申請人,對於
          符合補助條件者,應於翌月將補助款撥入申請人郵局帳戶。

六、補助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